保證金管理制度精選【3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guī)范。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保證金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保證金管理制度1
一、為加強生產過程中的質量管理,進一步加深員工對崗位責任的認識,特訂立本制度。本制度適用與直接參與生產、質檢、倉儲工作的人員。
二、質量保證金的`收。
1、金額:保證金的金額為人民幣500元整。
2、收取對象:車間主任以下管理技術人員(含車間主任),質檢部主管以下化驗人員(含主管),倉儲主管以下人員(含主管),車間生產操作人員(含動力系統(tǒng)工人)。
3、收取時間:新進人員于試用期滿后兩個月內收清(可分兩次)。
4、收取程序:行政人事部每月31日(或30日)前將本月新進試用期滿人員名單送交質量管理部,由質管部填發(fā)“質量保證金收繳通知單”送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勞資員憑單據從當月工資中扣繳質量保證金,并由財務部出具收據。
三、質量保證金的管理:質量保證金屬專項暫收資金,由財務部開立專項賬戶,質量部應建立詳細收款及扣罰臺帳并全權負責跟蹤管理。
四、質量保證金的扣除:員工在職期間凡因個人差錯造成質量問題,由質量部視情況從員工質量保證金中扣罰,質量保證金扣完后應重新補繳,所有罰款由財務部出具罰款收據。
五、質量保證金退款規(guī)定:員工獲準離職或調離生產質檢倉儲部門以后,()其所繳交之質量保證金應視情況予以退回。
1、管理技術人員及動力車間、合成車間、制水崗位員工離職之日即可憑繳款收據及罰款收據將剩余保證金一次領回。
2、制劑車間工人(粉針及固體)離職,需自離職之日起一年以后方可憑繳款收據及罰款收據退回質量保證金余款。
3、涉及公司內部調崗者,自調崗當日起計算滿一年后方可憑上述單據退回質量保證金余款。
4、所有退款者必須先經質量部負責人簽字確認無涉質量事故,方可到財務部辦理退款手續(xù)。
保證金管理制度2
含義
保證金交易是指客戶在其買賣外匯現(xiàn)貨合約或期貨合約時,只需按照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繳納資金,而無需全額支付,而盈虧是按照和約金額來確定的,從而使得現(xiàn)貨和約和期貨交易盈虧產生了杠桿效應。
現(xiàn)貨和約的保證金和期貨合約的保證金有所不同。具體是,前者是交易的預付款或訂金,而后者除了作為交易的預付款或訂金外,還作為對期貨合約每天價格波動風險結算的資金擔保。
保證金交易制度是指在股指期貨交易中,為了確保履約,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實行保證金交易制度。凡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無論買方還是賣方,均需按所在交易所的規(guī)定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是交易者履行合約的財力擔保金。
我國相關定義
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征求意見稿)中,保證金分為交易保證金和結算準備金。
交易保證金是指結算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合約履約的資金,是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其金額按合約總價值的一定比例來計算。當買賣雙方成交后,交易所按公布標準向買賣雙方、按買入和賣出的持倉量分別收取交易保證金。
結算準備金是指結算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須以會員自有資金繳納。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標準。
結算會員向非結算會員和投資者收取的交易保證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結算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非結算會員向投資者收取的交易保證金不得低于結算會員向非結算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結算會員的自營業(yè)務只能通過其專用自營結算賬戶進行,其保證金必須與其經紀業(yè)務分賬結算。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
延伸解讀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期貨結算行為,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貨市場風險,保障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結算的正常進行,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結算業(yè)務是指交易所根據交易結果、公布的結算價格和交易所有關規(guī)定對交易雙方的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xù)費及其他有關款項進行資金清算和劃轉的業(yè)務活動。
第三條
交易所的結算實行保證金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結算擔保金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等。
第四條
交易所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交易所對結算會員結算,結算會員對其客戶、受托交易會員結算,交易會員對其客戶結算。
第五條
交易所、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應當遵守本細則
保證金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guī)定》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有關用語的含義:
1、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指由旅行社繳納、旅政管理部門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權益的專用款項。
2、申辦單位:指申請開辦旅行社的單位。
3、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yè)務的旅行社:現(xiàn)指一類旅行社,包括特許經營出國(出境)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和國家旅游局許可設立的中外合資旅行社。
4、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yè)務的旅行社:現(xiàn)指二類旅行社。
5、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現(xiàn)指三類旅行社。
6、賠償請求人:向旅政管理部門投訴,并要求旅行社給予經濟賠償的當事人。
第二章質量保證金的繳納和退還
第三條旅行社須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guī)定》和本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有關旅政管理部門繳納保證金。
繳納保證金的金額為:
1、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yè)務的旅行社60萬元(人民幣,下同)。
2、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yè)務的旅行社30萬元。
3、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10萬元。
4特、許經營出國(出境)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另繳100萬元。
第四條旅行社類別和營業(yè)范圍發(fā)生變化,應按照變更后的類別和營業(yè)范圍繳納保證金。
第五條旅行社繳納的保證金為現(xiàn)金形式,其他有價證券無效。
第六條申辦單位在申請設立旅行社時,須填寫《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承諾書》;在審查合格后,一次性繳納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保證金應保持規(guī)定數額。不足額部分,旅行社必須在60天內補足。
第八條旅行社不得將繳納保證金的有關憑證作為抵押或償還債務的憑證。
第九條旅行社發(fā)生合并、解散、轉讓、破產等情況時,保證金作為旅行社企業(yè)財產的一部分,按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置。
第三章質量保證金的管理
第十條各級旅政管理部門根據“統(tǒng)一制度、統(tǒng)一標準、分級管理”的原則,管理各類旅行社的保證金。
第十一條國家旅游局的職責:
1、制訂保證金的規(guī)定及其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2、管理全國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yè)務旅行社的保證金,直接管理級一類旅行社和全國特許經營出國(出境)旅游業(yè)務的保證金。
3、授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政管理部門管理本地區(qū)內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yè)和旅行社的保證金。
4、管理全國實施保證金制度的工作。
第十二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政管理部門的職責:
1、執(zhí)行國家旅游局關于保證金的規(guī)定、實施細則及有關制度,管理本地區(qū)實施保證金制度的工作。
2、經國家旅游局授權,管理本地區(qū)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yè)務旅行社的保證金。
3、管理本地區(qū)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yè)務旅行社和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旅行社的保證金;直接管理省級直屬單位所屬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yè)務旅行社和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旅行社的保證金。
4、授權地、州、市旅政管理部門管理本地區(qū)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yè)務旅行社的保證金;批準地、州、市旅政管理部門管理本地區(qū)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旅行社的保證金。
5、地、州、市無旅政管理部門的,直接管理該地、州、市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旅行社的保證金。
第十三條地、州、市旅政管理部門的職責:
1、執(zhí)行國家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政管理部門關于保證金的規(guī)定,實施細則及有關制度。
2、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政管理部門授權,管理本地區(qū)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yè)務旅行社的保證金;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政管理部門批準,管理本地區(qū)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旅行社的保證金。
第十四條國家旅游局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guī)定》及本實施細則,制定保證金財務管理辦法,各級旅政管理部門必須將保證金納入財務部門管理,并嚴格執(zhí)行保證金財務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支取挪用保證金。
第十五條保證金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單位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每年將三分之一的利息一次性退還旅行社,其余作為保證金管理費用,用于處理旅游投訴和理賠過程中的相關支出。
第四章質量保證金理賠
第十六條旅政管理部門分級設立精干高效的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以下簡稱“質監(jiān)所”),全面負責處理旅游投訴和旅游質量的監(jiān)督與管理,并具體負責保證金理賠工作。
第十七條各級質監(jiān)所在實施保證金制度中的具體任務是,受理涉及所管范圍內的.旅行社的保證金賠償請求,進行調查核實,依照規(guī)定的理賠原則及程序提出處理意見,報旅政管理部門核準。
第十八條保證金賠償的范圍是:
1、旅行社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2、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yè)規(guī)定的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3、因旅行社歇業(yè)、解散、破產或合并而造成預收旅行費損失;
4、國家旅游局認定的其他應該用保證金賠償的情形。
第十九條各類質量事件支付保證金賠償的數額標準,由質監(jiān)所根據有關規(guī)定提出意見,報旅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二十條保證金賠償請求必須符合《旅游投訴暫行規(guī)定》第八、十、十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經審核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或不屬于保證金賠償范圍的,質監(jiān)所在接到賠償請求之日起的七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
第二十一條經審核屬于保證金賠償范圍的請求,質監(jiān)所按照《旅游投訴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十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旅政管理部門作出賠償決定后,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政管理部門作出使用該社保證金支付賠償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該旅行社和賠償請求人。
第二十三條旅行社和賠償請求人對使用保證金賠償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旅政管理部門申請復議。
第二十四條國家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政管理部門復議保證金賠償申請案件,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保證金賠償請求人和被要求支付賠償的旅行社的權利和義務,與《旅游投訴暫行規(guī)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條對投訴者和被投訴者的規(guī)定相同。
第五章質量保證金的監(jiān)督、檢查和公告
第二十六條各旅行社有權向旅政管理部門查詢本社保證金的支付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七條上一級旅政管理部門定期檢查下一級旅政管理部門對保證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下一級旅政管理部門于每年1月31日以前,將上年保證金的有關情況,報上一級旅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保證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納入每年的財務檢查或審計,結果予以公布,并供旅行社及有關部門查詢,以接受監(jiān)督。
第二十九條旅政管理部門采取公告形式,定期公布保證金的繳納和支付情況。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條旅行社逾期不繳納保證金、逾期不補繳保證金差額的,旅政管理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整頓或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處分。受到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處分的,該旅行社的行政主管單位和法定代表人三年內不得再申辦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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