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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辦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時間:2024-04-28 17:49:4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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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辦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guī)程或行動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市政辦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市政辦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市政辦河道采砂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確保水利工程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度》、《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若干規(guī)定》、水利部等部門《河道采砂收費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河道管理范圍內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動。

  在水庫、人工水道從事采砂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jiān)督管理工作。市國土、安監(jiān)、環(huán)保、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助做好河道采砂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xié)助并配合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四條河道采砂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制度。

  河道采砂規(guī)劃,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政府批準。河道采砂規(guī)劃一經(jīng)批準,必須嚴格執(zhí)行;確需修改時,應當依照上述規(guī)定報批。

  第五條河道采砂規(guī)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蓞^(qū)和可采區(qū);

 。ǘ┙善诤涂刹善冢

 。ㄈ┛刹蓞^(qū)內年度采砂控制總量;

 。ㄋ模┛刹蓞^(qū)內采砂船只或者機具的數(shù)量及其采砂能力(功率,下同)控制;

 。ㄎ澹┖拥罏┑囟焉皥龅牟季旨翱刂茢(shù)量;

 。壛咸幚砗同F(xiàn)場清理、平整要求;

 。ㄆ撸┕芾泶胧。

  第六條下列區(qū)域為禁采區(qū):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庫樞紐、水文觀測設施、涵閘以及取水、排水、水電站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ǘ┖拥理敍_段、險工、險段、規(guī)劃保留區(qū);

  (三)橋梁、碼頭、航道、電力電纜、通信電纜、過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ㄋ模╋嬘盟幢Wo區(qū);

 。ㄎ澹┮婪ū唤共缮暗钠渌麉^(qū)域。

  第七條下列時段為禁采期:

  (一)江河達到或者超過警戒水位時,水庫達到或者超過汛限水位時;

 。ǘ┮婪ū唤共缮暗钠渌麜r段。

  第八條因防洪、河勢改變、水工程出現(xiàn)重大險情、水工程建設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劃定臨時禁采區(qū)或者規(guī)定臨時禁采期。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禁采區(qū)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區(qū)、禁采期進行河道采砂活動。

  第九條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采砂規(guī)劃,于每年11月30日前制定下年度河道采砂計劃,并予以公告。采砂計劃包括可采區(qū)的具體范圍、年度采砂控制總量、作業(yè)方式、作業(yè)工具及其數(shù)量等。

  第十條河道采砂權實行有償出讓。

  河道采砂權出讓工作,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年度開采計劃統(tǒng)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河道采砂權出讓,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采砂單位或個人。

  采砂控制總量2萬立方米以下的河道采砂權出讓,可以由所在地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通過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采砂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河道采砂權出讓,須編制出讓方案,報經(jīng)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由所在地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組織實施的河道采砂權出讓,須編制出讓方案,報經(jīng)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

  第十三條出讓方案應包括出讓方式、地點、范圍、開采量和時限、招標標底或拍賣起始價、競買保證金等內容。

  招標標底、拍賣起始價按照砂場位置、砂質、開采難易程度、市場價格等因素測算確定。

  第十四條河道采砂權出讓應當在招標、拍賣前20日發(fā)布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砂場位置、現(xiàn)狀、開采量、開采時限、通行道路、采后現(xiàn)場整理措施等;

 。ǘ└傎I人資格條件和申請時應提交的書面材料;

 。ㄈ┱袠恕⑴馁u時間、地點、競價方式、保證金數(shù)額;

 。ㄋ模┐_定中標人或競得人的方法;

 。ㄎ澹┬枰娴钠渌马。

  第十五條申請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埲说拿Q(姓名)、地址及有關證明材料;

 。ǘ╅_采的時間、種類和作業(yè)方式及日采量;

  (三)采砂船舶、機具的基本情況;

 。ㄋ模┎缮凹夹g人員的基本情況;

 。ㄎ澹┓乐顾w污染方案;

 。┥笆逊诺攸c、棄料處理及采砂活動結束后現(xiàn)場清理、平整方案;

 。ㄆ撸┢渌枰峤坏牟牧稀

  申請人提交有關材料復印件時,應當同時交驗原件,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并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七條以招標方式出讓河道采砂權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實施,確定采砂單位或個人。

  第十八條以拍賣方式出讓河道采砂權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確定采砂單位或個人。

  第十九條中標人或競得人在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約定的付款期限內一次性支付成交價款及河道采砂管理費、礦產資源補償費、保證金后,方可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二十條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全額上交市財政,實行專戶管理。扣除河道采砂權出讓前期工作經(jīng)費后,剩余價款,河道、小型水庫按市、鎮(zhèn)(街道、園區(qū))、村4∶2∶4比例分配,國有大中型水庫按市、水庫管理單位2∶8比例分配。

  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組織出讓的,出讓價款歸所在地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村委。

  河道采砂管理費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市砂銷售價格的25%計收。

  河道采砂管理費、礦產資源補償費上交市財政,納入專戶管理。

  第二十一條采砂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開采面積每畝預繳保證金3000元。需增設輔助設施(道路、坡道、路口等),按略高于恢復工程標準的費用增加保證金數(shù)額;在國有大中型水庫內采砂,保證金數(shù)額為20萬元;在小型水庫管理范圍內采砂,保證金數(shù)額為5萬元。

  保證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

  第二十二條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6個月。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開采總量已達到河道采砂許可證規(guī)定的開采量的,河道采砂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條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確定的.地點、范圍、開采總量、采砂能力、作業(yè)方式和期限等進行開采;需要改變河道采砂許可證規(guī)定事項的,應當重新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

  采砂許可證應當存放在采砂現(xiàn)場備查。禁止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采砂許可證期滿或批準范圍內砂石開采完畢,采砂單位或個人應當停止采砂行為,并對采砂河段進行恢復治理平整;謴椭卫砥秸(jīng)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驗收合格后,全額退還保證金;驗收不合格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五條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采砂的;在禁采區(qū)、禁采期采砂的;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guī)定采砂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度》、《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若干規(guī)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拒不停止違法采砂行為、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壞環(huán)境資源的,由市水利、國土、安監(jiān)、環(huán)保、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磮(zhí)行已經(jīng)批準的河道采砂規(guī)劃、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規(guī)劃或者違反河道采砂規(guī)劃組織采砂的;

 。ǘ┪窗凑找(guī)定審批發(fā)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

 。ㄈ┪匆婪男斜O(jiān)督檢查職責,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亂或者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

 。ㄋ模┰诤拥啦缮肮芾碇形窗凑找(guī)定的項目、范圍和標準收費的;

 。ㄎ澹┴澪邸⒔亓、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的;

  (六)在河道采砂管理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年8月15日市政府發(fā)布的《市河道采砂管理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市政辦河道采砂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的整治和管理,維護河勢和河床穩(wěn)定,保障防洪工程、鐵路、公路、橋梁等設施的安全和行洪暢通,合理開發(fā)利用河道砂石資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河道采砂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運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屬和非金屬)等活動。

  第四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河道采砂的主管機關。區(qū)、縣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并接受市水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與指導。

  第五條河道采砂實行統(tǒng)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及依法開采、合理利用和統(tǒng)籌兼顧、實行總量控制的原則,按照有利于發(fā)展經(jīng)濟和維系優(yōu)良水生態(tài)環(huán)境的要求,保障河勢穩(wěn)定、行洪通暢及堤防、鐵路、公路、橋梁、管道、輸電線路、通信電纜、水文觀測設施及臨河工程設施的安全。

  第六條水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jù)所管轄河道、河段的河勢現(xiàn)狀和砂、石、土料情況,結合河道防洪規(guī)劃、整治規(guī)劃,對河道采砂進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劃定可采區(qū)、禁采區(qū),設定禁采期,限定開采深度和年度開采總量。對邊界河道采砂,應按照河道中心線和民政部門劃定的行政邊界實行屬地管理。

  第七條本市渭河段的河道采砂規(guī)劃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上級水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其他河道的采砂規(guī)劃由河道管轄地水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河道采砂規(guī)劃一經(jīng)批準,應當嚴格執(zhí)行,確需修改的,應當經(jīng)原批準機關同意。

  河道采砂規(guī)劃涉及鐵路、公路、電力、通信、管道等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的,編制時應征求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水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jù)河道或河段砂源補給情況、河道采砂對防洪工程及相關建筑設施的影響,對采砂已嚴重超限,河床嚴重下切,河道兩岸地下水位嚴重下降的河道、河段,提出全面禁止采砂的意見和方案,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fā)布公告,并報上一級水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河道采砂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對申請及審批發(fā)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基本條件和基本程序,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公示。

  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河道采砂申請。水行政管理部門自接到河道采砂單位或個人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完成審批程序,符合規(guī)劃要求和開采條件的,發(fā)給《河道采砂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對符合規(guī)劃要求和開采條件的`河段,水行政管理部門可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采砂人,也可公開拍賣采砂權。

  第十條《河道采砂許可證》每年汛期結束后發(fā)放,有效期限不超過一年。

  不得偽造、轉讓、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一條從事經(jīng)營性開采的,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到當?shù)毓ど、稅務等相關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二條經(jīng)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每月月底前向批準開采的水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河道管理單位報送本月采砂情況及下月開采計劃;

 。ǘ﹪栏癜凑张鷾实拈_采地點、開采范圍、開采深度、作業(yè)方式、開采時間、砂石料堆放地點作業(yè);

 。ㄈ╇S時清除或復平棄料堆體;

  (四)不得損壞測量標志、水文觀測設施、照明報警設施、通信電纜、宣傳牌、界樁、里程樁、堤頂路面、護堤護林設施和河道防護林等;

 。ㄎ澹┎坏米璧K河道行洪和防洪搶險。

  第十三條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防洪工程、水利樞紐、水文觀測設施、護堤地、護岸地以及鐵路、公路、橋梁、管道、輸電線路、通信電纜等工程設施,各級水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相關管理部門依法劃定安全保護范圍,并設立明確標志。

  禁止在防洪工程、水工程、鐵路、公路、橋梁、水庫大壩、涵閘、水文觀測設施、通信電纜、輸氣管道、輸電線路等工程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采砂。禁止在防洪工程上堆放砂石料。

  第十四條水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河道管理單位應定期對所管轄的河道采砂進行檢查,對可能影響防洪工程和其他工程設施安全的,水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改變或限制開采范圍、開采量和作業(yè)方式,必要時應當責令其停止河道采砂,并收回《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五條汛期內禁止使用采砂機械在河道采砂,放置在河道內的采砂機械和砂石堆體必須在汛期到來前撤出河道管理范圍。

  在汛情緊急情況下,水行政管理部門和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停止河道采砂作業(yè),并清除有礙行洪的砂石料堆體和采砂設備、設施。

  第十六條經(jīng)批準在河道采砂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為其運輸車輛修筑越堤路。修筑越堤路的地址和方案,應當經(jīng)河道所在地水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河道管理單位審查批準。

  運砂車輛應按照指定的路線行駛,不得損壞防洪工程、影響防洪搶險。

  第十七條經(jīng)批準在河道采砂的單位或個人,應依法向發(fā)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水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河道管理單位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河道砂石資源費征收標準按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zhí)行,不得隨意減免、提高。河道砂石資源費全額上繳財政,專項用于河道治理和管理。

  第十八條河道沿岸村民個人使用非機械設施自采自用少量(10立方米以下)河道砂、石、土料的,可直接向所在地水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河道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jīng)批準后在指定地點采運,不需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免征河道砂石資源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非法采砂機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在禁采區(qū)、禁采期采砂的,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偽造、轉讓、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收繳或吊銷其《河道采砂許可證》,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三)項規(guī)定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并可處以單位1000元、個人2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不按時繳納砂石資源費的,每逾期一天加收砂石資源費總額3‰的滯納金。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河道采砂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亂和責任事故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或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市政辦河道采砂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qū)、蓄洪區(qū)、滯洪區(qū))管理范圍內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河道采砂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經(jīng)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置的河系管理機構,在管轄范圍內依法對河道采砂行使有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

  財政、公安、交通、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xié)助做好河道采砂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做好有關組織、協(xié)調工作,依法處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河道采砂規(guī)劃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防洪規(guī)劃、整治規(guī)劃和河勢現(xiàn)狀編制河道采砂規(guī)劃。

  河道采砂規(guī)劃內容涉及鐵路、公路、航道、電力、通信等設施保護范圍的,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主要行洪河道的采砂規(guī)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規(guī)劃,由設區(qū)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實施;跨設區(qū)的市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規(guī)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設區(qū)的市編制。

  河道采砂規(guī)劃一經(jīng)批準,必須嚴格執(zhí)行;因河勢、砂石資源分布發(fā)生變化,需要修改河道采砂規(guī)劃的,應當報經(jīng)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條河道采砂規(guī)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采區(qū)和可采區(qū);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采砂控制量和開采深度;

 。ㄋ模┎缮胺绞胶筒缮霸O備的控制規(guī)模;

 。ㄎ澹┥笆Y分場的布局及控制數(shù)量;

 。壛咸幚砗同F(xiàn)場清理要求;

 。ㄆ撸┎缮敖Y束后形成的河道斷面規(guī)定。

  第八條河道的下列區(qū)域為禁采區(qū):

 。ㄒ唬┖拥婪篮楣こ獭⒑拥勒喂こ、取排水工程、水庫樞紐、水文觀測設施和涵閘的管理范圍及安全保護范圍;

 。ǘ╄F路、公路、橋梁、碼頭、航道、輸氣輸油管道、通信電纜、輸電線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

  (三)河道頂沖段、險段和規(guī)劃保留區(qū);

 。ㄋ模┯袔r體滑坡、泥石流災害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穩(wěn)固灘地;

 。ㄎ澹┢渌婪☉斀共删虻膮^(qū)域。

  第九條每年自7月1日至8月15日為禁采期,8月16日至翌年6月30日為可采期。

  因防洪、河勢改變、水工程出現(xiàn)險情、水生態(tài)環(huán)境遭到破壞或者河道輸水等情形不宜采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河道管理權限,劃定臨時禁采區(qū)或者規(guī)定臨時禁采期。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河道的禁采區(qū)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區(qū)、禁采期進行河道采砂活動。

  第三章河道采砂許可

  第十一條從事河道采砂活動,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河道采砂許可證。未經(jīng)行政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河道采砂活動或者發(fā)包河道采砂經(jīng)營權。

  第十二條申請河道采砂許可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規(guī)劃;

  (二)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營業(yè)執(zhí)照;

 。ㄈ┯邢鄳牟缮霸O備和相應技術人員;

 。ㄋ模┯蟹习踩蟮暮拥啦缮斑\輸路線;

 。ㄎ澹o非法河道采砂記錄。

  第十三條申請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拥啦缮吧暾垥

 。ǘI業(yè)執(zhí)照及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ㄈ┖拥啦缮霸O備和相應技術人員的有關證明文件;

 。ㄋ模┖拥啦缮绊椖靠尚行哉撟C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

 。ㄎ澹┡c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者達成的協(xié)議。

  申請人提交上述資料時,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同時交驗原件。河道采砂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河道采砂許可的,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河道采砂申請。

  河道采砂申請書按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格式制作。

  第十四條主要行洪河道的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許可證由設區(qū)的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審批。

  第十五條申請河道采砂由當?shù)乜h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河道采砂申請后,屬于本級審批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報河系管理機構備案。不屬于本級審批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日提出初審意見。

  屬于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報河系管理機構備案。屬于省級審批的,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日提出初審意見,并報河系管理機構審核。

  屬于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河系管理機構自收到設區(qū)的市審查意見之日起5日內應當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河系管理機構的審核意見后應當于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六條河道采砂許可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批。有關部門自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征求意見函以后,應當于10日內提出意見并反饋。因征求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河道采砂許可的期限內。

  法律、法規(guī)對河道采砂審批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有行政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河道采砂申請批準后,向申請人發(fā)放河道采砂許可證,并告知同級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河道采砂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有兩個以上申請人對同一河段提出河道采砂申請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作出實施河道采砂許可的決定。其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從事河道采砂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春拥啦缮霸S可證規(guī)定的開采地點、期限、范圍、深度、作業(yè)方式采砂;

 。ǘ╇S時轉運、清除或者復平砂石料和棄料堆體及采砂坑道,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

 。ㄈ┻\輸砂石的車輛按指定進出場路線行駛;

  (四)不得損壞水利工程、堤頂路面、水文觀測設施、照明設施、通信電纜、宣傳牌、界樁、里程樁和河道生物防護等工程設施;

 。ㄎ澹┰诮善凇⑴R時禁采期、臨時禁采區(qū)內,應當停止河道采砂活動,并將采砂作業(yè)設備撤出河道管理范圍;

 。⿲⒑拥啦缮霸S可證正本懸掛在采砂現(xiàn)場或者采砂設備上明顯的位置,副本留存?zhèn)洳椤?/p>

  第二十條在通航航道進行河道采砂活動必須服從航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業(yè)區(qū)域設立明顯作業(yè)標志,保證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

  第二十一條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

  禁止偽造、涂改或者買賣、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一個可采期,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河道采砂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四章河道采砂管理費征收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應當在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3日內按許可的年度開采總量一次性依標準向發(fā)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足額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

  第二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費以后,應當于次日按上解比例、數(shù)額、級次,一次性繳入財政征管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四條河道采砂管理費屬于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應當納入財政綜合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河道采砂管理費用于河道與堤防工程的維修、工程設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單位的管理費。結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繼續(xù)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條河道采砂管理費的征收標準、使用管理辦法及上解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河北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條例》到同級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使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tǒng)一。ūO(jiān))制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票據(jù)。

  對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繳費人有權拒絕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

  第二十七條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河道清障保證金,采砂活動結束后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清障合格后,將清障保證金全額退還采砂單位和個人。采砂單位和個人不予清障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清除,所需費用從河道清障保證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采砂單位和個人負責補足。

  第五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采砂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違法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情況,都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河道采砂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采砂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二)要求采砂單位或者個人如實提供與河道采砂有關的資料;

  (三)責令采砂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法采砂行為。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建立聯(lián)合執(zhí)法機制,定期進行執(zhí)法巡查。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根據(jù)各自的職責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河道采砂業(yè)主信譽制度,對河道采砂業(yè)主的采砂活動情況建立檔案,并作為下一個可采期河道采砂申請審查及日常監(jiān)督管理的重要依據(jù)。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zhí)行已批準的河道采砂規(guī)劃、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規(guī)劃的;

 。ǘ┻`反本規(guī)定審批河道采砂許可證的;

 。ㄈ┎宦男斜疽(guī)定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亂或者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不按規(guī)定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費的;

  (五)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費的;

 。┢渌婧雎毷亍E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罰款最高限額依照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可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暫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業(yè)工具,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采砂單位和個人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可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暫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業(yè)工具,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采砂單位和個人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阻礙水行政主管部門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河道采砂的行政處罰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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